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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被高空坠物砸伤,谁来担责?

法院:承包方安全监管失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19 12:41:55


    沁阳市一农民工在某小区工地施工过程中,被十二层楼上坠落下来的方木砸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雇佣该农民工的雇主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未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承包方在从事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监管、管理等责任,同样存在过错,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家住沁阳市王召乡东苟庄的谷小兰在工地工作期间,被十二层楼上掉下的方木砸伤。受伤后即被送往沁阳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8天,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于2016年4月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继续休息;2、5天后复查,不适随诊;3、门诊口服药物治疗;4、择期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需约人民币3000元)。花去医疗费6995.11元。住院期间由其丈夫护理。2016年7月8日在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下,焦作怀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15日对原告谷小兰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意见:上肢构成X(十)级伤残。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

    2016年4月1日,原告谷小兰出院后,多次与黄小虎、肖小波和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直到2016年9月,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遂将黄小虎、肖小波和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00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谷小兰在为被告黄小虎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黄小虎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未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原告谷小兰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辨别、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谷小兰和被告黄小虎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黄小虎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丰宇公司作为承包方,在从事施工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管、管理等责任,又将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格的被告肖小波,二被告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黄小虎赔偿原告谷小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638.78元。被告肖小波、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该案的争议在于三被告就原告谷小兰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赵文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谷小兰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辨别、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自己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谷小兰在为被告黄小虎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黄小虎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未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黄小虎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丰宇公司作为承包方,在从事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监管、管理等责任,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被告黄小虎直接就原告谷小兰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肖小波、丰宇公司则就原告谷小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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