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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定期存款被丈夫凭密码偷偷取走,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7-04-25 08:59:23


    妻子的定期存款30000元被丈夫凭密码偷偷取走,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银行柜员未尽到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支付其存款损失20000元。

    2013年7月23日,沁阳市人民医院女护士王某的父亲以王某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沁阳支行存款4万元,存期36个月,月息0.3%。2015年9月19日王某本人因急用钱取走1万元,下余3万元存款仍按上述存款日期定期计算利息。2016年2月16日王某在外学习期间,丈夫赵某回到家中携带身份证、存单到银行柜台声称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并准确说出其的身份证号码,哀求柜员着急用钱,因存单真实、密码正确,柜员好心让赵某将3万元存款取走。2016年初,王某与丈夫在一次争吵中得知该定期存款30000元早已被赵某取走,王某随即到银行了解情况,和银行协商处理办法,银行在找赵某还款无果的情况下,双方终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至起诉时,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赵某却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庭审中,银行提出,凭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银行免责;退一步讲,即使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也是一部分责任。该笔定期存款于2016年7月23日到期,在未到期的情况下,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主身份证件,凭借真实的存单与密码才能将存款取走。而赵某正是凭借真实的存单与密码取走了存款,对于存单的保管与密码的泄露,王某负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过错,应与银行分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而言,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中,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存款安全之法定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而赵某与王某的特殊亲属关系,造成王某在存单密码泄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各自的过错,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支付王某存款损失20000元。

法官说法:该案件的争议在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定期存单的钱是原告丈夫凭密码取走的,是否就意味着银行可以免责?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赵文娇认为,虽然该笔借款是原告丈夫凭密码取走,但是银行并不能因此而免责。应该从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考察。

    庭审中,银行提出客户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客户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视为客户亲自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对于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银行审查客户及经办人身份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据调查,在定期存款未到期的情况下,经办人在取款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主身份证件,真实的存单和正确的密码,才能取走款项。就本案而言,王某丈夫只携带本人身份证,并未携带户主身份证及与户主存在夫妻关系的结婚证件等证据,银行柜员即将定期存款30000元交付,属于对户主身份审查不严,违反银行在定期存款未到期时取款的相关规定,系违约行为,存在过错。而王某未妥善保管存单和密码,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在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银行支付王某存款损失20000元。在这里法官提醒,如果不是银行柜员好心办坏事,也不会有该案件的发生。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银行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的中,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沁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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