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执行工作有力 扶持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2017-04-20 08:48:23


    沁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沁阳市永明木材厂经营者姓名段某,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2014年11月份,原告马某与段某协商买卖永明木材厂事宜,随后原告进入永明木材厂开始经营生产。2015年9月份,被告张某受葛后村委指派,将垃圾堆放到永明木材厂的门前,导致原告无法生产经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6日,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张某与沁阳市柏香镇葛后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在沁阳市永明木材加工厂门口堆放的垃圾,不得妨碍原告的生产经营。判决生效后,被告长期逃避应该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多次协调柏香镇葛后村村民委员会,顺利将妨害排除,确保了永明木材加工厂的正常生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某将抽油烟机、液化气灶、床垫、餐桌、柜、乒乓球案、电饭锅返还原告。三、被告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邵某损失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威严下,被执行人主动全部履行了义务,此案顺利执结完毕,有力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沁阳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