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原告邵某在被告太行伟业开发的太行新城分别购买了两个车库,并由太行伟业向其出具收据。当日,被告太行伟业通知物业公司向原告交付车库钥匙,但因物业公司将钥匙丢失,便让邵某更换车库锁芯之后完成交付。后邵某陆续将购买的抽油烟机、液化气灶、床垫、餐桌、柜、乒乓球案、电饭锅等用品放入车库内储藏。2014年8月5日,被告太行伟业经理常某又将已出售给原告的其中一间车库以7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郎某,并向郎某出具收据。随后太行伟业将这一车库门撬开,换锁后将钥匙交付被告郎某。被告郎某将原告车库内的物品全部搬出放到楼梯下,并对该车库进行装修由其母亲居住至今。
2015年10月13日,沁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郎某将位于沁阳市太行新城的涉案车库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二、被告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某将抽油烟机、液化气灶、床垫、餐桌、柜、乒乓球案、电饭锅返还原告。三、被告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邵某损失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威严下,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全部履行了义务,此案顺利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