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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替农户支付电费

电工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农户应当偿还

  发布时间:2016-06-30 10:10:43


  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一家农户用电长期不交电费,农村电工为避免拖欠电费被停电为其支付电费34000元,事后电工讨要电费,农户拒绝偿还。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定电工为农户支付电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判决被告人陈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垫付款34000元。

   张强是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西万供电所的一名农电工,也是西万镇邘邰村的一名农电工,负责该村的电费收缴工作。2007年以来,每当张强抄表收费时,该村用电户陈锋总找各种理由拖欠不缴。因线路铺设问题,如果给陈锋家停电会直接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另外,按照供电公司原内部绩效考核规定,若农电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将所有用电户的电费全额上缴,则会影响农电工本人的工资发放,也会影响所在供电公司在省公司内部的绩效成绩。为了避免陈锋拖欠电费被停电,也为了张强所在的供电所在沁阳市供电公司的绩效考核,张强经常或不定期向供电公司垫付陈锋所欠的电费。至2015年6月份,张强已累计为陈锋垫付电费34000元,但陈锋不予偿还,张某遂诉至法院。

    陈锋辩称,电费的收缴应由供电公司向用电户收取,且陈锋也从未委托张强向供电公司缴纳任何电费,故张强的起诉于法无据,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向供电公司支付陈锋所欠电费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陈锋应当返还张强为其垫付的电费,依法判决陈锋支付张强垫付电费34000元。 张强垫付电费款的行为应当构成无因管理该案承办法官訾东东说,首先,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为陈锋提供了电力产品,陈锋使用该公司提供的电力产品,陈锋与供电公司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陈锋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  

    其次,张强向供电公司支付陈某所欠电费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构成要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无因,就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或契约上的原因。如果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他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二是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不是为自已谋利益。三是,客观上管理人进行了管理行为或提供了服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张强并无法定,也无约定的义务为被告陈锋垫付陈某所欠供电公司的电费,但基于陈锋的利益(为避免陈某因欠电费停电或产生滞纳金)向供电公司支付了陈锋所欠的电费,客观上对陈锋的事务进行了管理,避免了陈锋损失的扩大,也不违反陈锋应交电费的本意。张强作为“管理者”因管理他人事务产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陈锋应予偿付。

责任编辑: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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