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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偷只绵羊过年 4年后心里发慌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16-06-30 09:54:42


    过年时想吃羊肉但没钱买,就去偷羊。4年后,看见警车在村里巡逻心里发慌,主动投案自首。5月3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搭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家住沁阳市西万镇邘邰村王搭捞1970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9年2月2日刑满释放。

  2012年腊月,眼看就要快过年了,想弄点羊肉过年,但没钱买,也不敢去偷,就在拿不定主意的时候,紫陵村的“小孩”(另案处理)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找到王搭捞,说一起去偷几只羊,弄点羊肉放过年吃,王搭捞当场就答应了。一天晚上,王搭捞和“小孩”两人骑着三轮摩托车来到本村的李齐备家中,用钢筋棍将李齐备家的门锁撬开,将羊圈内的四只绵羊盗走,回家后,王搭捞分得一只绵羊,剩余三只绵羊存放在“小孩”家中,王搭捞还去“小孩”家吃了几回涮羊肉。后经鉴定,被盗绵羊共价值4052元。

   2012年腊月的的那几天羊肉吃的倒是挺香,但吃的不踏实,王搭捞心里直发慌,每当看到警车在村里转悠,他就非常害怕,2016年一月份左右,公安局的人为其他事正好找到丢羊的李老汉了解情况,王搭捞以为公安局的人掌握了偷羊的证据就主动找到在村里巡逻的民警投案自首,公安民警获得意外收获,将其带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搭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盼盼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搭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搭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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