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沁执字第00582号
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应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的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3000.0元,但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账号为2546158717XX内的存款10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好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