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沁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董小田,男。
被执行人陶金山,男
董小田诉陶金山等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金山未按判决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陶金山妻子xxx银行存款11000元。
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 李好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