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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5-10-28 16:52:53


案情

   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已婚的朱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聊天认识后,多次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私下保持情人关系。2014年1月份至10月份,王某某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某家闹事、到朱某某工作单位找领导告状为由,多次威胁朱某某,向朱某某索要钱财共计14万余元。2014年10月20日,朱某某因受要挟割腕自杀未遂。随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评析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具体案件中,加害人实施威胁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财产。

  2、本案中,王某某为了从朱某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某家找家人、到朱某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传统意义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维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朱某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朱某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王某某在向朱某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朱某某进行威胁,迫使朱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朱某某割腕自杀,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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