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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高额彩礼不返还 强制执行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8-08-07 11:20:57


    现如今,结个婚没有十万八万恐怕难以办成,尤其是在农村,辛辛苦苦打个工,好不容易凑够了彩礼,送到了丈母娘手中订下了结婚日期,谁知女方家又不同意了,这让我们辛苦打工挣钱的男人情以何堪,总不会是落个人财两空吧?这里,法官告诉你:不会的,有法律为你们撑腰!日前,河南省沁阳市的冯某就从法官手中接到了被执行回来的58000元彩礼和价值近两万元的“订婚五金”。

     2016年,冯某男与田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开始为步入婚姻殿堂做准备,商定于2016年农历腊月十二举行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前,冯某男为田某女购买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戒指、黄金手镯及黄金耳环一副,共实际花费19450元。订婚当天,原告冯某男通过中间人在田某女家给付女方彩礼款60000元,该款由田某母亲接收。可是订婚后,被告田某女及其父母却一直拒绝女儿与冯某男进行正常交往,同时对冯某缔结婚姻的请求一直不予答复。直到2017年,因田某女家一直不能确定婚期,也不返还彩礼,冯某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60000元及“五金”。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男请求田某女返还彩礼款及相关黄金饰品的请求,因彩礼款的数额较大,黄金饰品价值也较高,原告冯某男与被告田某女之间并未登记结婚,现原告请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返还的彩礼款数额方面,考虑到当地习俗,法院酌定彩礼款返还58000元。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戒指、黄金手镯、黄金耳环一副,也应返还。根据民间习俗,接受彩礼款的并不限于女方个人,还包括女方家庭,本案中被告田某女及其父母均认可收到了彩礼款,只是彩礼款的数额与原告主张的不同,因此田某女的父母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为此,沁阳法院判决:一、被告田某女及 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某男彩礼款58000元。二、被告田某女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某男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环一副。判决生效后,田某女及其父母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冯某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沁阳法院执行干警向田某女及其父母下达执行通知,并告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和后果,三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故意逃避执行。日前,当执行干警将田某女的母亲张某拘传到庭后,面对即将受到司法拘留的制裁,田某的父亲主动到法院返还了58000元的彩礼和“五金”,并受到了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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