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肇事被执行

发布时间:2018-07-04 18:57:59


    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被执行人董某因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张某82436.86元。在此提醒大家,千万别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否则追悔莫及!

    2015年5月22日8时10分许,河南省沁阳市的董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对张某的伤情鉴定为:张某伤残等级十级伤残。为此,沁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某应赔付原告张某等各项损失共计81436.8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董某未自觉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某才二十来岁,一直在外地打工,且暂无履行能力,沁阳法院于2017年4月3日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的百日执行会战开始后,沁阳法院把此案列为涉民生的重点案件,实行领导督办,专人办理,在申请人的配合下,与今年6月份发现被执行人董某在某公司打工的消息,遂组织干警将被执行人董某抓获到案。目前,被执行人主动联系家人,已全部履行赔偿款,并受到2000元的处罚。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