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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运输起纠纷 执行调解又言和

  发布时间:2018-01-08 16:55:25


    宋某申请执行刘某、刘某某、赵某、赵某某为合伙纠纷一案。2011年6月,被告刘某等人与宋某通过融资借款的方式购买两辆半挂大货车从事货物运输经营。2011年10月宋某退伙,刘某等四被告同意支付宋某退伙款71500元,同时被告刘某等人为原告出具借到71500元的借到条一份。另查明:1.诉讼中,宋某自认,退伙后刘某、刘某某支付退伙款58000元; 2、宋某为被告刘某、刘某某出具三份收到条,合款56500元;3、被告赵某支付宋某退伙款2000元。2016年11月29日,沁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豫088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等四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宋某11500元。判决生效后,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与四被执行人原本是好朋友的关系后,通过进行调解,不仅促使案件得到了执行,并使五人又互相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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