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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不履行 强制措施得执行

  发布时间:2017-11-23 15:27:18


    沁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卫某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沁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某欠原告沁阳市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分十次付清。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7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0元、8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0元、9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元、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元、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元、2月28日前偿还本金7000元、3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并结清所有利息。二、被告卫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款项如任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可就下余未履行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四、其他双方不再争执。

    该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前,在沁阳法院组织的夜间集中抓捕活动中,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赵某堵在家中,在将其带回法院的当天晚上,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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